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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广东省江门市劳动法有关产假规定:独生(已办独生证的)休125天;晚育加休15天;难产加休30天。 伊初公司说劳动法写着是难产加休30天,没有注明剖腹产是难产,所以不能享受加休此30天。于是我从医院出具了证明,本身的情况属于难产范畴。现公司的回复是无论难产也好,剖腹也好,决定不同意我加休那30天。我去过妇联和劳动局。要维权的话只能是劳动仲裁吗?但劳动仲裁需要等几个月才排期到,而公司通知我本月要上班,怎么办?

妇女儿童权益 2011-09-04 22: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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