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于2018年3月5日到本单位工作,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200,转正后工资合同未写明。2018年7月6日提出辞职,公司领导批准,我准备2018年7月13日正式走人,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初应聘时谈的转正工资是2900,但本月发放6月工资时仍是按2200元发的,我一直未办理转正手续。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2900元给我发放工资?如果不能,我应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其他 2018-07-13 11:5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武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