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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9月刑满释放,刑释后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请问,2年后我能申请入党吗?

其他 2018-11-16 1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涉嫌故意伤害罪,只要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对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无期徒刑犯适用减刑时,应由罪犯所在劳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同意,然后提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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