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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公司的采购员,已经递交了辞职报告。但公司财务说有我经办的合同,供应商有发票没有开过来,账面上倒挂,不肯签字,手续办不成。请问,与供应商的往来是我代表公司的,不是个人行为,原公司这样做是不是合法?

其他 2011-09-06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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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只要交接有关材料即可,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可以请律师代理
  • 你知道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单方面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单位拒绝办理以上手续的,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单位由此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以请求赔偿。
  • 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
  • 你只要交接有关材料即可,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可以请律师代理,满意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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