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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问什么叫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怎么怎么样?这句话的形容是否已经定性为贬义?应该没有以政府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政策(褒)为名,怎么怎么样这个说法吧?好那如果这句话本身不带有褒贬,跳过,本人的疑问是比方说推销产品提供服务但是必须参加者缴纳1000块钱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胁迫肯定是没有的,但是怎么才定性为引诱呢?告诉人家做销售卖的越多获取的利益多算不算引诱?,这算不算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可是并没有骗取财物,没有骗这个性质,,服务和产品确实都在那里而且有一定的行业技术优势,这算不算非法传销?

连锁加盟 2018-07-16 0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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