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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2016年11月原告有偿帮我干农活时手指受伤,住院区间全部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均由我出,伙食每日三餐都是我家送。2017年原告做了两次伤残鉴定,第一次鉴定为十级,第二次鉴定为九级,期间我找过原告私了,但是原告闲少了没同意。2018年5月原告上诉法庭,在庭上原告承认2016年11月到2018年正月他家农活均由我帮他做的,包括接收小孩上下学。在庭上我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有疑问,并打算调解不成功后重新鉴定。法庭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建议私下调解,调解不成功后法庭按九级伤残直接判决如下:1.原告的残疾赔偿金76653元(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1405元),误工费8420.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护理费8682.90元、营养费1200元、鉴定费1560元、共计98676.45元,由被告赔偿69073.52元(70%),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71073.52元。判决忽略了我要重新鉴定的诉求,并且医疗费用由我全部承担,我给原告干了一年半的农活产生的费用也没有算。请问法院判决合理吗?

诉讼 2018-07-16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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