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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五户联保,期中我与另两户已经还完,还有两户没有还,我贷款的日期是2013年1月份,还款日期是2014年1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2016年2月把我告上法庭,2017年我的判决已经下来了,我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同是担保人的队长和区长不承担连带责任,请问律师,银行起诉我的日期是2016年2我已经过了两年的担保期限吧?法院已经再审,银行说他们的合同规定主债务不还清,还一直承担连带责任,请问银行的合同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队长和区长不承担责任!

银行 2018-07-30 0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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