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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从B公司处采购机电设备,该设备正常市场价格为60万人民币,但是A公司要求B公司报价170万人民币,并且答应在成交后全额付款,但是前提条件是:B公司必须承认110万元差价的存在,并且B公司将剩余的货款110万以B公司的名义用于采购由A公司指定的原材料,并且开具以B公司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但是采购的原材料最终将转送给A公司,请问这样做,B公司是否有法律风险?如有的话具体是哪些?谢谢!

公司税务 2018-07-18 16: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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