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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公司的员工,我是提前一个月和公司领导说要辞职的,可是我去人事部拿离职单的时候人事部的说经理去总部去开会了现在签不了字叫我过几天再去拿,过来几天我去拿到离职单去找领导签字,领导居然说我拿离职单的日期和我要辞职的日期不一致不能签字。(本来我是7月11号提出的离职,想八月11号走,可是我离职单上是7月16号到8月11号)。希望有人能帮助我一下,本人感激不尽,谢谢

其他 2018-07-19 11: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你好,提出辞职被拒绝,相当于强迫劳动,这是不允许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员工做到了通知义务,老板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员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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