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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9日,山东金陵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在“济南市处理长清泰陵塔陵园非法经营案件”中与受害人(甲方)签定协议书。协议内容:甲方一次性将在长清县泰灵塔陵园塔(牌)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分五次(一年一次)将甲方原购塔(牌)位费用退给甲方。协议约定:乙方以每年25%;15%;15%;22%;23%的比例,于每年的7月1日前将应退款项转入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帐户。协议签定后,乙方仅于开户同时(2009年9月)支付给甲方首期的25%的转让款,此后再也没有履行协议,至今已二期没有支付转让款。请问原协议中的甲方可以怎样主张权力?

其他 2011-09-06 16: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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