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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厂房面积约750平方米,房屋约60平方米出租给对方,租赁年限为1年,从2009.04.01-2010.03.31(以阳历为准),年租赁费为六万元,租赁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三万。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09.04.01,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09.10.01。由合同证明,可截止到2009.10.15日,对方也未支付第二次租赁费,并人都走了,现在我想通过法律还我一公道,我该怎么做。

其他 2009-10-15 1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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