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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了农民的地,签订了合同如3年内闲置不用就无偿归还给农民。而事实上政府闲置了2年多后把地出让给其它开发商。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只要闲置1年以上就要开始交XX费用之类的,达到2年就要无偿收回。 我想问的就是究竟农民签定的这份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如有法律效力政府应不应该再进行补偿给农民?

征地补偿 2011-09-22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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