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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敬请教下我公司请的一个帮忙的,并非员工,她由于把交代的事情干的乱七八糟没完成,说了她几句,她就怀恨在心,第二天提出不来了,偷盖了公司公章,伪造离职证明,到仲裁,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双倍工资,给法院提供虚假材料,提供无人办公地址,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没有通知到我,现在仲裁,法院单方面判公司该赔偿她,并且限高。如果我上诉,可以向法院提交她私盖公章、向法院提交不符合事实虚假材料、赔偿公司损失这几方面的问题吗?谢谢!肖女生

争议解决 2019-11-10 18:2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改判或者驳回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您好,可以申请再审
  • 你好,如被通知应诉,积极到庭或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 你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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