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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8月,女方起诉离婚,男女双方是重组婚姻,男方带一儿子,我替原告女方咨询:原告(女方)在庭审中,发现在2014年10月,被告将一套共同房产卖掉,所得款项30万元,已被被告,全部转移给被告的儿子手中!原告(女方)在2017年10月份起诉了,要求赠与无效,当时因没有把握,没有写要求返还财产的具体数额!接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判原告(女方)胜诉,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被告男方不服,上诉二审,现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再次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现原被告还没离婚,还在夫妻存续期间,女方想继续起诉返还财产30万元!问:1。现在就起诉:是否将女方和男方,同时列为原告,将男方的儿子列为被告,返还30万元?2.还是等离婚后:女方单独为原告,将男方的儿子列为被告,返还15万元?3.以上两种,哪种处理方式更好?更对女方有利?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起诉好,还是离婚后起诉好?

其他 2018-07-26 1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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