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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8月10日上班,试用期一个月,9月10日转正签一年合同。2011年9月10日公司通知我离职,理由是公司困难,裁减人员。但我的社保是从10月才开绐交纳的。请问8月份20天和9月份的社保是否应由公司补交?或者把公司应交纳部分补发给我?

其他 2011-09-22 1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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