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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从别人手里花了50万元购买10万立方米石头,并投资350万元建了碎石场(包括购石总投资400万元),准备加工碎石销售。2010年9月,我与A公司(碎石需要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价为每立50元(税后)。2010年10月,由于XX公司的违法行为,我购买的石头有8万立被该公司申请财产保被查封(后经司法审定,该石头是我合法的财产),我只加工生产了2万立(2011年以每立35元价格卖了1万立,现还有1万立未销售出去)。由于8万立石头被封,我无法按合同需量供货,致使我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了。等到我8万立石头解封时(已被封近1年),A公司的工程已近尾声,我已没有时间加工销售了,而且我的石头只有A公司的工程可以用,不卖给A公司,只是废物一堆。现在投资的400多万元,只收回了35万元,本来我应该净赚100万元(不包括固定资产残值),现在由于XX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加工生产的2万立碎石生产成本增加,生产的2万立碎石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损失了几万,导致我400万元投资全部损失了。请问, XX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的损失呢?即:我的损失应该怎么计算呢?

其他 2011-11-03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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