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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店面要拆迁了,店面我租了三年,第一年是有合同的,到第二年第三年因为熟悉所以没有签合同,每次交完租金就打一个收条,收条上10月1日才到期,现在8月1号,还有2个月的时间,我店面装修花了2万块,房东不赔偿,房东叫我这两天搬我应该怎么维权

拆迁补偿 2018-08-09 0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装修时,出现相关的赔偿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2、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 房屋租赁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因而,合同到期,即意味着合同终止,租赁关系结束。这时候,也可由房主和房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是否续租;能协商一致即续租,不愿意协商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就不续租。
    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或者在合同到期后就是否续租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一般可以向当地的区县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起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大致如前所述。
  • 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合同,而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合同,所以,没有签订也是有效,但是属于不定期租赁。只要租赁期间为6个月以上,则法律认为租赁合同自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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