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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公司做业务三年,目前公司以各种理由来扣钱,还把销售目标订得很高,就以我没完成任务为由,让我自己辞职,而不做任何赔偿,公司把每个月的奖金百分之三十扣押到年底再发的,但现在把我逼走,连我的奖金都不肯给我,还逼我签一些不平等条约,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8-08-14 11: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员工如果自己主动辞职,是不会有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同时如果用人但为能够证明员工没有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在正式期提前一个月辞职,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则用人单位还可以就此要求员工给与一定的损害赔偿。
  • 《劳动法》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这里的工资实质上包括奖金部分。
  • 员工本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有在单位单方面解除老的关系,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有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您好,公司做法违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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