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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授权委托书中的受托人签名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三项均由受托人填写,而不是委托人填写?谢谢

其他 2020-02-29 17:5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具体看委托书的啊
  • 建议有委托人填写。
  • 委托书是双方意思的表示,原则上需要受托人签字以表示对于委托的认可,一经签字委托即生效。 但是如果受托人没有签字的,受托人向有第三人出示委托书的行为也可以视为对委托的认可,委托开始发生效力,如没有出示则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作为委托人而言,如要确保委托事项,则最好签订委托协议,并要求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字,以免留下纠纷隐患。
  • 范本:委托书
    ×××××:(单位名称)
    今特委托“***”(被委托人姓名)来你处办理“里格朗”(委托人姓名)房产过户的一切手续,委托期间为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请予办理为感。
    委托人:里格朗 (本发身份证复印件) 被委托人:弹死狼(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委托书的要写的就是:1、委托人(单位)和被委托人(单位)的姓名;2、委托的事项及权限;3、委托期限;4、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公章);5、落款的年月日。
  •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也就是说可以将受托事项交给其他人办理。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受托人需要将受托的事务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 关键是委托人自己要签名,委托人要知道所填的三信息。
  • 只要签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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