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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于200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离婚后男方在十五天内将户口从女方家中迁出;双方互不干扰,各自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纠缠对方。 七、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离婚 2011-09-08 2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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