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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07年8月在公司一家贸易公司跑业务,公司进去后的几个月,公司强制性要求我们业务签一个不平等的协议:要求我们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许从事这个行业,并且不给任何的补助,并且2年内不允许和公司的客户做生意。还有一些不平等的条款,都是我们必须为公司服务的,没有我们应该所得的。并且,不签这份协议,就要把我们开除掉。(我有人证,),所以的协议都是公司制定的,并且只有公司保留一份,我们要一份,公司都不给的。08年1月份,我离开了这家公司,自己出来做同样的贸易了。前面的公司要起诉我,说我违反了协议,请问下,这份强制性的协议生效吗?我应该怎么样做?(出来后,前公司的客户我没有动过:只有一家的情况是只这样的:前公司07年8月份有和这家公司交易过几百块钱的样品单,该客户是做方案的,后面一直到08年的12月份才有新的交易,中间间隔了16个月没有任何交易,我也是在这段时间了和该客户联系上了,交易额度也只有几千块),请问在法律的意义上,该客户还算是前公司的吗? 目前,前公司已经在准备来起诉我,请问律师,我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仲裁 2009-05-07 23: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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