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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的买的抵押车被银行偷走了,我该怎么办?车主欠银行的钱然后就偷偷把我买的车拖走了我该找谁?卖给我抵押车的人有责任吗?

银行 2018-08-18 16: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车辆设置抵押需要登记。
    《担保法》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时生效。
    这是《物权法》颁行前关于车辆抵押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因为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和对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混淆,该条立法对于现实担保活动负面影响很大,直至物权法已经生效六年后的今时,仍有很多人错误的认为以车辆设置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合同和抵押权才能生效。
    2007年开始生效的《物权法》规定,双方合意订立的抵押合同只要内容合法、意思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认为有效,而绝非等到进行抵押登记之后才能产生效力。
    《物权法》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抵押合同的订立为债权行为,而抵押权的生效则是物权行为,抵押权可以是在按照法律特别规定进行的登记之后产生效力,也可以是在双方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之后产生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车辆设置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进行登记,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登记的效力仅在于对抗效力,而不再是设立权利。
  • 抵押车在法律角度来看,是合法的车辆,可以购买的。

    但是风险巨大,原因有二:

    1、抵押车在法律角度,无法对抗银行追讨收回。

    2.抵押车容易变成查封车,不能年检,则不能上路。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你好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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