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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福建福州米厂告我侵权,福州米厂稻花香商标属于宣告无效状态,我公司生产的稻种名称国家认定原名称为稻花香二号,现名称为五优四号,我在包装上使用了稻花香二号名称,并标注了稻花香二号属于稻种名称,请问我这样是否构成侵权?

其他 2018-08-17 06: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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