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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开了一个小烧烤店,雇了一个烧烤师傅,一个月工资六千。她干了三个月。效益不好。欠了她一个多月的工资。让她走了。这期间她在我这学的技术。临走前我跟她谈的,她自己干店的话,可以上在我这学的东西。要是给别人打工就不可以上我这的东西。她答应好好的。结果,没几天他就去别人家打工,上的全是在我家学到的东西。她来找我要工资。我拒绝给她开工资。因为我们说好的事儿,她违约了。我店里的技术也是我花两万多学的。她去别人家就给他们家上了。我告诉她剩下的工资就当学费了。这样合理吗?今天刚刚接到法院的电话,说我被她起诉了。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其他 2019-07-16 06:3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积极应诉,争取达成和解
  • 你好,你们之间的竞业禁止约定没有书面文件,很难取证。建议你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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