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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年10月参加的工作,现公司变更工作地方,我不愿意去,原因是离家太远,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2012年才到期,我想问下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的损失呢?依据是什么呢?

其他 2011-09-10 15: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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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我的回复对你有帮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来电咨询或来事务所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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