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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男方结婚3个月就分手了没有领结婚证订婚给一万,礼金给3万认父母给1万我是2014年10月结婚,然后2015年我找男方解决事情给他2万元,他不解绝,然后他2016年和别人结婚,没过几个月又离婚了,事情过去快4年了,2018年8月份又来和我要钱,我还应该退给他吗?然后他和我要他家办酒席的钱现在和我要9万元,我怎么解决

离婚 2018-08-22 06: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是我国历史遗留的结婚习俗,从法律角度分析,彩礼应属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即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那么,聘金就应当返还。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结婚。只按照习俗办理结婚仪式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属夫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 不管是女方或男方提出离婚的,都没有法律规定要付分手费给对方。理由如下:
    1、在法律中,没有所谓的“分手费”的概念和规定。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女方还是男方,都有要求离婚的权利。所以,不管是女方还是男方首先提出离婚要求的,都属于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会因谁首先提出离婚而额外承担法律责任,更不会因此而应该支付所谓的“分手费”给对方。
    《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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