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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自2002年去上海打工,03年左右到浦东某包装公司一直工作至2018年3月31日(满50岁),公司不再安排母亲工作,期间该公司2011年7月开始为我母亲购买社保,2009年至2011年6月购买的是人寿保险(这个有该公司的购买记录)。2009年前未购买过社保。由于母亲法律意识淡薄,并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也是现金支付,只有若干“人证”可证明母亲在该公司工作年限。请问:1、此种情况,可否要求该公司为我母亲补缴2011年6月之前工作期间的社保或者自己补缴呢?2、若可以补缴,需要什么证件或证明,需要通过何种途径?

其他 2018-08-17 14: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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