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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前期定了一辆二手车车,交付定金时候合同上写的行驶里程数48000公里,现去提车时候发现此车公里数显示48655公里,请问我能要求退还定金不。车行告知不退定金,且还要我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上未对公里数不一至作出任何说明及违约条款。

其他 2018-08-21 11: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买卖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形,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就必须承担可预期的风险,除非合同条款有“补差价”的约定,否则不能以市场变价、显失公平为由私自变更、撤销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争执不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
  •   这主要看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与违约金的比例与数额,如果没有约定则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责任。
      没有约定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承担违约方式与比例,合同法规定是以实际损失为限高于30%法律支持,依此法规定你可能承担不了多少违约金,因为这样交易没有完成一般不会为对方造成什么损失,给千吧的就可以了,如果对方是开城的人,“买卖不成仁义在”则不会找你要违约金。
      即使将你的所交款按定金处理,那么担保法司法解释也只支持上线为标底额的20%(也可以是10%或5%),这样最多也不会超过1.1万元,多收部分应退返。
      先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 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定金不退”是指一方违约,这笔钱是不予退还的。“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
    “订金不退”这是一种不合理的交易方式。“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一般来说定金不能退(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而订金能退。对于商家订金不退的,可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有关监管部门举报维权。
  • 您好,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追问】龙律师,你好,现在问题是合同上面未能体现合同公里数和车辆实际公里数有区别如何处理。且车商坚持不退定金,且说我违约。
    【回答】您好,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对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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