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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总公司上班6天,到分公司出差23天,休息2天。公司对员工工资采用次月月底发放形式。7月30号收到工资后发现差很多,找到公司领导询问后得知,出差23天的考勤主管未报到财务部门,导致工资未发放,接着我提出补发,财务以不能补发为由,告知我要等到8月底在发7月份工资时才能领到6月份未发的工资。我想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其他 2018-08-20 07:2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可以以此解除合同,意义不大。
    【追问】也就是说可以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但不能获得赔偿金,是吗?
  • 你好,建议向劳动局投诉
    【追问】投诉的意思是什么?就算事情解决了,我还能在公司里上班吗?
  • 离职理由自行选定。但这情况不属于单位故意拖欠行为,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难以获得仲裁法院的支持。
  • 你好,这种拖欠工资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属于故意拖欠,这个理由不够充足。
  • 不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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