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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江西九江瑞昌市黄某。本人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地区何女士,相处期间本就经常争吵不合。在亲朋好友的劝解下于2008年4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我们并未办理结婚仪式,女方也并为来我家生活。办理完结婚证后不到2个月,于2008年5月底主动离开了我,双方并无任何经济来往,无任何共同财产和子女问题。其后我方父母到女方家要求她和我一起生活均被拒绝后,女方及家人2次来我家闹事,要求我主动提出离婚。我见感情以无和好可能,便于2011年3月起诉离婚。但女方法院有关系,瑞昌市某法庭欲判我2006年按揭房屋(时价16万),2008年4月后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现价46万),每月房贷还款部分进行平均分割。 法院欲判决我分割财产6万元分割给女方,如果不同意将判决不离,等以后将会更多。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

离婚 2011-09-10 1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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