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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与前夫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小孩由我抚养,他出抚养费;由他从共同财产中给付1.5万元给我;婚前嫁妆归我所有。在判决生效,我申请执行后,2008年10月7日在执行庭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小孩由他抚养,他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只从共同财产中给付我一万元;婚前嫁妆我自愿赠给小孩。但在双方履行了和解协议,他只将小孩接过去抚养了3个月就不愿抚养了,将小孩扔给我抚养,目前小孩已在我方生活了达5个月,期间我将小孩送回去过两次,他都又将小孩送给我,就没来看望过小孩,也不愿出抚养费。现在我能否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他履行判决书上未履行的部分。

离婚 2009-05-05 1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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