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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2年3月到公司任职,先是部门主任职别,每周例休1天;在2014年6月升任副经理职别,并享受经理级待遇:每周例休1.5天、住高职宿舍、吃经理餐;到2018年2月1日开始担任部门经理一职(有总经理签署文件,并知会集团总部),享受经理级待遇不变,于2018年5月1日试用期合格后有加薪500元。现公司无故将我降职到主任职别(无公司文件形式下发),虽月薪不变,但是不再享有每周例休1.5天的待遇,相当于变相的减薪了,相应的其他经理级待遇也没有了!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权,并要收集哪些资料或证据?(备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只让填身份证信息与签名/按指纹,且一式两份的合同全部都在公司,讲是等公司盖章后再给,可是一直没有下发到本人处)。谢谢!

其他 2018-08-23 13: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也可以不予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的,应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及其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益处在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违约,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当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而不约定试用期,即便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开始之初,如果单位辞退员工,或者员工提出辞职都有可能属于违约。单位违约的,要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员工违约的,要对单位交纳违约金。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公司单方面降职不降薪的,也属于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职工不同意的,即构成违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因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是否2012年入职就签了劳动合同?当时你有无要求拿到一份?签订之前是否了解合同的约定内容是否合法?建议你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实在协商不成的话,可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劳动合同、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等书面材料。建议直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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