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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前几天去银行查银行卡,发现有一些银行卡是我的名字,但不是我办的。我之前的身份证丢过一次,怀疑是不是那个时候被别人拿走去办了银行卡。请问达没达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我要怎么维护我的个人权益呢

刑事辩护 2018-08-21 14: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你可以报警
  • 你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法律规定的下列4种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空白信用卡运输或用虚假身份证骗领等的都算做是妨碍。对于侵犯你合法权益的,你可依法起诉。
  • 您好,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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