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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我父亲曾出钱购买一处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我和我父亲两人的名字。我与前夫结婚后就住在这房屋里,婚后产下一女儿,2年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我争取到了女儿的抚养权,但前夫逼我将这处房屋过户给女儿,并约定了过户期限是2010年12月份。为了尽快逃离这段“家庭冷暴力”的婚姻生活,我答应了他的要求,并将此列入我们的离婚协议中去。现在我担心将房屋过户给女儿之后,贪婪的前夫会因此来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所以我不想履行这份协议中的约定。不知道有没有什么合法的理由来维护自己?渴望各位法律专业人士给予帮助!非常感谢!

离婚 2009-05-06 13: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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