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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律师!我想咨询您:我婆婆去世后公公娶了一位阿姨,一个多月后,公公写了一份协议(一式三份)公公以下简称肖,他儿子简称勇,后娶的阿姨简称章。主要内容是,肖有一子叫勇,肖有女儿三个,肖名下有老房子三间,归勇所有,肖与章于2015年5月10日结婚。肖死后,章有终身居住权,且章死后,由勇火化,与肖的三个女儿无关,并且将骨灰送还给章的两个儿子。落款证明人肖的两个姐妹还有肖的三个女儿都签了字,最后勇也签了字,他们大家签字的时候肖和章还没有登记。完毕。过后让签字的肖的两个姐妹,三个女儿都复印了各自的身份证,并且各自签字画押,用来证明她们当时签字的协议是在肖和章未登记之前所签的,所以此协议无效。大致内容如上所述。刘律师,请问您,这五位证明人所做的证明是否有效?期待您百忙之中的回复!多谢!!!

仲裁 2018-08-24 14: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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