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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0年1月21日就职于深圳市A公司,法人为甲。2017年3月4日A公司在深圳市内搬迁并更名为B公司,法人为乙。甲与乙为女父关系。现预计2018年8月至9月5日前搬迁完至东莞。期间AB公司均未购买养老保险。请问我不跟过去是否可以申请赔偿,赔偿金为B公司2个月还是AB公司9个月。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养老保险,怎么补偿?谢谢。

其他 2018-08-24 23: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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