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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一家公司有租赁业务关系,我司定期向该公司支付屋顶租金。现该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要求我方配合执行打至法院指定账户。被执行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给我司开票。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凭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法院开出的收据入账。

其他 2019-10-15 1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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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可以申请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按规定法院不应该预收执行费,不给你开收据就更不对了。
  • 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定要执行的,如果不执行的,可由法院予以民事制裁措施。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区别在于相对方不同:
      强制执行通知书是发给被执行人的文书,其目的在于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并告知不自觉履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法院因履行职务的需要,如需办理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过户等手续,而向被执行人以外的其它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法律文书。
  • 是可以的,没有问题。
  • 你好,可以申请
  • 需要咨询贵司的财务部门和税务。
  • 你好,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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