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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就是我们公司现在才办了一批货物。让我去租一个地方放物资,但是我找到地方之后场地的人跟我说我们要签订一个场地租赁协议,但是我从来没有写过这种协议,想问一下律师。有关于场地租赁协议书,该写什么内容,或者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吗?

离婚 2020-06-16 16:1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 场地租赁协议范文如下: 房屋租赁协议书(范本)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甲乙双方协商,就房屋租赁一事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提供自有房屋地址:租与乙方作为公司住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2.租期暂定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续租另行协商。 3.租期暂定为元/月,交款方式为支付一次,押金,房屋租金应提前支付。 4.水、电、卫生、有线电视等,自承租之日起均由方支付,现抄电表数度,水吨。 5.房屋内一切现有设施,退房时,家具,房屋无损坏,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赔偿。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需提前半月通知。 6.承租方不得将房屋或在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甲方不负责任。并可解除本协议,所付款到房屋租金概不退还。 7.房屋承租人:入住时须注意水、电的安全、厕所的畅通,如有使用不当,出承租人负责维修及赔偿。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
  • 可以委托律师书写
  •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签订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上或抵押,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第十一条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内,承租土地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
    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条件的,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改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已签订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终止原出让合同,改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 第三条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 可委托律师代书
  • 你好,写一份场地租赁协议书首先要写好出租房,承租方的信息。然后规定租赁的场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时间。还要规定租赁费用和交付方式。对于场地的使用方法,应注意事项,双方责任都要写明。最后是一些免责条件和终止合同的条件。再签字,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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