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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小乡镇开的一个小店铺,主要是做饮食方面的东西,现在因为生意还不错,所以我想多开几家分店,做成一个连锁的餐饮事业。听说最近的商标法有所修改,出了那个新商标法。想请问一下新商标法修改了哪些内容呢?

其他 2018-08-27 06: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以下是新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 1、我国《商标法》当中规定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见该申请中的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为另一件申请。 2、“声音”要素增加至商标构成的要素当中。 3、禁止将驰名商标的字样用做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的活动之中。 4、商标续展可以在有效期满之前一年内进行续展的申请。 5、商标代理机构除了对该代理抚慰申请申请的商标注册外,不可以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6、对于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 7、将原来旧《商标法》中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改成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8、将原来旧《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修改成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9、若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的一年内,商标局对和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被核准。 10、商标案件增加了审查时限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自收到商标申请日起,九个月。商标驳回复审:自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商标异议申请:自公告期满日起,十二个月,特殊情况,延长六个月。商标异议复审:自收到异议复审申请日起,十二个月,特殊情况,延长六个月。这当中仅限异议人提出异议复审,被异议人如果不服裁定,只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自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撤销复审:自申请日起九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 11、明确处罚金额:违反商标法第六条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以上的,处以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限期改正,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处以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罚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限期改正,停止销售,拒不停止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零至五万以下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侵权人获利金额确定。二种都不能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按许可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许可费也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代理公司违法,限期改正,给于警告,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12、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国际上商标国际助专章,规定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所需条件、基本程序,和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 13、《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的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犯人提供便利条件”等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并且还计算违法经营而可以考虑的因素。
  • 你好,修改之后的内容主要有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增了声音商标、一标多类、修改与异议有关的制度、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比较符合当前商标申请的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具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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