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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跑路了,如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尤其我们之前的合同订立的都是期房,现在这种情况不仅要担心农民工的报酬问题还要考虑怎么赔偿这些房屋买卖合同的房主,只能确认这个买卖合同无效方能逃过此劫,不知道如何操作?

其他 2020-07-28 13:1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以下是关于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规定,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一、以下情况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私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际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开发商有无预售证?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同是否无效,一方面需要审查订立合同的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另一反面,还要审查合同的内容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约定,其合同中约定的每一条款,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诈的方式,在对方当事人不明其具体情况下和受一方当事人胁迫,在无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权益肯定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合同,是无效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形式、内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买卖合同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其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以损害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界定了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定范围。
  • 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包括:两边恶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现实掩盖非法意图的; 3、出卖人掠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4、享用政府或单位优惠补助构建的房子,违背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略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等; 5两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6规避法律的生意行为 如为了逃避债款而进行虚伪的房地产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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