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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最近在学习中遇到了一个难题,我们小组要研究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但是这个课题实在离我们太远,老师说最好能找找有关民间借贷的代理词,所以我们想要咨询一下律师有没有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谢谢!

其他 2018-08-28 10: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为您提供一份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杨XX托,并受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今天依法出庭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有关全部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本代理人就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借条和欠条有明显的法律区别 在我们日常来往中,很多人可能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样的,其实不然,对两者之间是有明显的法律区别的。 1、内涵不同 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我们也可以认为: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建筑工程产生的欠款,等等…… 3、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的债权也将丧失胜诉权。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基此,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二、被告对原告诉请事实的抗辩,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欠条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8000元,而不是45910元。 1、据杨XX证实,凌XX生前即在2008年6月22日,在XX县XX镇XXX餐厅凡与原告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现金支付)。当天,给原告写下一张18000元的欠条。由于原告没有将2008年6月20日结算了并作废的欠条(28910元)带来,且原告也答应会过两天将结算作废的欠条拿回给凌XX。 2、凌XX生前患病期间,对其妻子,儿子也作了交代,多次说到只欠原告18000元欠款。从来没有提及2008年6月20日欠原告28910元的事。 3、凌XX生前患病于2008年9月入住和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原告曾几次到凌XX病房追索欠款,没有提及当时2008年6月20日的那张欠条和数额(28910元)。每次原告陈述和追索都说欠其18000元,凌XX、凌XX父子也作了认可,凌XX并表示愿意为其父偿还原告18000元。 4、凌XX去世后,原告才对凌XX的家属说起家里还有一张28910元的欠条,其家属根本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5、凌XX的家属对原告出具的凌XX去世前书写的2008年6月20日欠原告28910元的欠条,是否客观、真实,当时也不得而知,之前,并没有听说过,后来据杨XX证实,才知道凌XX去世前已经结算清楚了的。 三、被告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充分证明了凌XX已经与原告结算清楚的欠款事实。 1、被告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必是客观真实。每个间接证据都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如原告多次陈述追索的欠款18000元,就是原告的客观、真实的意思表示。 2、本案的间接证据完全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是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条件。本案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完全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本案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完全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证据体系中,各个证据都能互相一致,没有矛盾,不会脱节,具有确定的证明效力。 4、本案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就是2008年6月20日的那张28910元的欠条,已经结算清楚,不能再认定为凌XX的个人欠款,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四、假如凌XX生前2008年6月20日所欠原告28910元的欠条是客观、真实的,即便是没有结算,也只能是凌XX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l)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为2008年6月20日的那张28910元的欠条,应视为凌XX未经其妻子(被告)同意的,且也没有收入,也完全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长,审判员,本代理人希望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时,在审查、判断相关证据效力的高低,去伪存真。在具体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质证、认证规则综合考量。尽管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而本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是不同的事实,因此,不能简单的否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往往由于借贷双方当事人本就相识或相熟,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没有形成相关的书证等直接证据,当事人就会提供很多相关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间接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这些间接证据的判断、分析和认定,《证据规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已尽到了举证义务,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恳请合议庭支持被告的合理主张,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庭采纳。代理律师:XXX。XXXX年XX月XX日
  • 代理词   审判长(员):   作为****先生的代理人,本人参加其与**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贵院予以参考。   一、**欠金**人民币**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月**日,金**借给崔**人民币**万元,**签署借条给金**,并提供了一张支票、3个营业执照作为担保。其中,支票系**有限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分别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二、崔**提供的质押支票系空头支票,存在诈骗之嫌   **所提供作为担保的支票系空头支票,并以此欺诈金**获得了借款,涉嫌犯罪。   三、**认可了借条中自己签名系其真实、自愿的行为   **年**月**日,在**人民法院第*号法庭主持的谈话中,**已经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并没有受到胁迫。据此,该借贷行为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四、**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向金**支付利息   借款时双方约定了一周之内还款,**向法院提交的《陈述词》第二页“虽然是一周时间”也证明了该还款期限约定的真实性,可是,**逾期迟迟不能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截止**年**月**日,该笔利息数额为**元人民币,**应当及时支付给金**。   五、**之收入来源与本案无关,亦不影响**借据的有效性   **陈述词中提及**收入来源问题,本人认为,与本案关系不大,亦不影响**亲自签署之借据的有效性。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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