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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4年,去年因一件小事闹了很久,妻子开始不孝顺,不给我的父母叫爸妈,也不搭理,还动不动都对我以及父母家人发脾气(持续大半年)。最终妻子回了娘家!但结婚了就不容易想离婚,有个两岁多的孩子。所以我跟父母一起去她娘家叫她回来一起生活,妻子父母态度异常强硬,还带脏话;但我都忍受。就这样过了下去,妻子还是老样子。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我实在无法忍受,她生气之后不管不顾,甚至完全不顾家,而且生气从来没有规律,任性发脾气。所有花销都是我自己承担,她挣的钱,不管孩子多么需要,也不管家里多么需要钱,她一分都不掏。这就算了。后来我在外挣的钱除我自己的生活费以外,全部上缴给了她,但她每次都要钱,而且还不知道钱去哪里了,孩子奶粉钱,衣服钱等所有花销都是我父母承担的,还包括她的零花钱,还有孩子的满月酒钱,都给了她。但从来没见到过。她的所有财产都没在家里放过,都是在娘家放着。我现在想跟她离婚,我们都同意离婚了,但孩子的抚养权我们俩都想要。请问离婚时,男孩判给谁?我家的条件比她家好的多。而且孩子从1岁多就一直由我的父母带着,带了一年了。

离婚 2018-10-13 07:3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关于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应与男方协商,如男女双方未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89>38号)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你好:可以起诉谁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有利有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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