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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情况是这样的:我是一个作家,平常也会在自己的博客里分享一些自己写的小短文之类的。前段时间我的一个粉丝告诉我网上有一个人抄袭我的文章,我去看了发现他发表的很多文章都和我的很相似,所以我想问问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啊?

其他 2018-09-01 17: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对于侵犯著作权在法律上也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而这个罪名其也有立案标准,本文就针对侵犯著作权的立案标准的相关问题与大家探讨,为大家带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2017。   著作权是每一个创作者的权利,也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如果出现了侵犯著作权的的行为也就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所谓的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对于这个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希望我的回复对你有帮助。
  • 你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您的这种情况属于上述法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信息网络复制发行并且进行传播了,如果传播达到一定地广泛影响的程度是构成侵犯您的著作权立案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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