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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有过重大疾病,平时身体健康,因腹痛于2018年7月23日入住浙江省医院,经牟一平初诊为疑似胰腺癌,建议患者立即住院并尽快安排手术,患者住院期间精神状态一直良好。经专家会诊过后,确定于8月1日进行手术,手术签字前牟一平反复向家属承诺手术成功几率非常高,术后最快一周左右就可出院回家休养。但就在8月1日手术当天,患者被牟一平手术出血不止,导致死亡,8月3日院方主动打电话让家属去医院讨论赔偿问题(有电话录音为证),希望能和家属私了,但是商讨未能达成一致,8月7日下午院方的解释是:患者因休克导致全身渗血,继尔多器官功能衰竭致死(但具体什么原因导致休克院方表示自己也不清楚),院方只是严格按流程操作,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医院方还拒绝提供如会诊记录、会议纪要等重要资料患者没有死于疾病而是死于手术,医院真的无责吗

其他 2019-09-29 0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认为医院医疗有过错,第一时间应封存病历并复印病历,然后需要向当地卫计委投诉由卫计委协调双方共同委托对死因进行司法鉴定,接着需要继续委托法医临床鉴定及因果关系鉴定。最后根据鉴定意见协商或起诉主张赔偿。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达的情形下,或者医生认为可以由本人签字并且将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签字,
    签字的目的是医院履行对于病人的告知义务,将接下来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或者说手术,的必要性,风险,等诸多因素对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签字了,那么就代表认同医院的手术措施,以及愿意承担所面临的风险。医院这么做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纠纷。
    但是关于医疗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之中确实存在过错
    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予以最终认定,那么即便签字了,医院也应当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所谓患者承担的风险 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风险,对于可以避免 应当避免 医院因为疏忽而导致的损害 医院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所以,手术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签字,实际上是医院为了避免或者说降低法律纠纷。只有签字了 医院才敢手术
    不签字的情形下,很多医院不敢手术的,因为他们怕医疗纠纷
    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 医院应当进行赔偿,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因医院对设施处理不当导致病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先协商,协商不了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公司不负责,因为这不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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