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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情况,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在实务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告起诉被告,并向法院申请查封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原告撤诉并且法院准许,那么依据《财产保全规定》,应该由作为申请保全人的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但是,如果原告怠于申请,有损害被告利益的危险,那么被告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被告也有权申请,但是原告和被告都怠于申请,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危险,那么第三人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谢谢!

其他 2018-12-03 06:4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
  • 你好,这种情况你跟案子的法官联系,说明情况,法官会帮你处理。需进一步协助,可电话联系或加微信详细沟通,微信同手机。
  • 可以向法院提交请求,具体由法院决定。可以请律师辩护,进行会见,了解案情,与办案人员沟通,争取取保,争取减轻处罚的。
  •   1、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且证明这种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有关专利保护的临时措施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包括:请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5、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当事人对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 可以向法院提交请求,具体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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