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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表弟,他是应届毕业生,他最近在北京找到了工作,他要签一个劳动合同,就来问我,我也不是很了解,所以我想请教一下,关于劳动合同法条例的事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什么,希望能解决我的问题,谢谢。

其他 2018-09-04 1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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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比如劳动者调整或者培训后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患病了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或者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的。该条规定如果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单位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希望能帮到你。
  •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的一个月的工资,就是这条的规定,所以不能在获得另一个月的补偿 希望以上回复能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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