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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一家公司聘用的专家,准备为企业搞项目基本建设和生产,工作2年3个月,合同期3年;但是企业因为股东资金问题及生产行情不好导致企业宣布缓建。公司要和我协商大幅降低工资,我不同意。公司就提前发通知要30天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通知单说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公司没有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请问:1、公司认为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否有问题?是否可以按经济性裁员处理(即第四十一条规定)?3、我应该向单位提出赔偿金还是补偿金要求?

其他 2017-06-01 20: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发给陆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月平均工资包括些什么内容?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我们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性收人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  【律师提示】  (1)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范围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区分清楚,辨别清哪些是属于工资性收人范围的项目,哪些是应当剔除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项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报酬,而不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实际上计算所得出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资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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