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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表弟晚上出去吃饭,结果一桌人起了争执,其中一个拿起刀来砍了两个人,我表弟是其中被砍的一个,另一个被砍的比较严重,我表弟被砍后急忙跑去医院,剩下的事情就不知道了,第二天才听说剩下的人(10个左右)把拿刀砍人的人打死了,现在已报案,这种情况我表弟需要负多少责任呢?

刑事辩护 2019-05-26 14:5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没有责任
  • 不负刑事责任。
  •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此种情况的话,你弟弟可能不构成犯罪
  • 不承担刑事责任。
    【追问】但是是他一个朋友约他去吃饭的,他又叫上了两个朋友,其中一个被砍伤,另一个打死人的过程中他在场,约我表弟的那个人也在场,只有我表弟一个人当时不在场,要面临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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