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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之前跟我老婆结婚之前,给了他们家20万的彩礼,然后现在我跟我老婆结婚一年多,没有孩子,因为感情不和,现在我们准备离婚,然后因为现在我们的财产有一点纠纷,所以我想请问一下,离婚彩礼钱算婚前还是婚后财产呢?希望你能解决我的问题,谢谢。

离婚 2020-02-16 20: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彩礼是男方附条件地对女方的赠予,应该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后两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您好,彩礼钱,属于男方婚前为缔结婚约向女方赠与的钱财,根据合同法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后,财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赠人。也应当成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彩礼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结婚后,如果没有造成生活困难的,彩礼不用返还,只有造成生活困难的,彩礼才适当返还。
  • 您好! 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 1、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然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因为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 2、应予返还。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得。
  •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钱一般不需要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没有这两种情形时,一般法院认定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应予以返还。而且女方用彩礼钱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如果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包括:
    ① 工资、奖金;
    ② 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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