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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独立自然人,我刚过去该公司时和公司法人一起签一份债权人的还款计划书,2017年11月19签的欠款26万。2017年11月23日以我为法人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公司经营期间通过我个人账号还了债权人18万元,现在独立自然人公司已无法经营下去,2018年8月份债权人起诉我个人和我的新公司,及独立自然人公司,法人一起偿还余下欠款,请问债权人起诉我和我的新公司有法律依据吗?(新公司和我个人未与债权人办理任何欠款手续)

其他 2018-10-27 20: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起诉你个人的理由是什么?
  • 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从《合同法》中找到。《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独立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有未到期的债权时:1,在规定的日期直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按照实际的时间计算。
    3,不可以以“未到期限为由拒不还款或者是要少还款”
    4,破产公告发出后,破产清算完成前,所有破产财产不可以单独清偿。否则,清算组可以行使追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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